四、工作任务
(一)严厉查处建材生产、销售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侵权行为;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
(二)加大对区域性建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在整治工作中,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坚持“五彻底、一吊销”原则,把区域性生产“地条钢”及其制品、劣质水泥、劣质电线电缆、劣质涂料、劣质人造板等作为区域整治的重中之重,加大力度,严厉查处。对区域性质量问题的整治要切实做到“三个一批”。即:取缔一批无证无照、不具备产品质量保证条件或使用国家淘汰生产工艺生产建材和生产假冒伪劣及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企业及窝点;关停并转一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帮促一批具有合法资格但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
(三)大力整治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建材市场。要确定一批重点市场,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对假冒伪劣问题严重的市场和违法经销者要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曝光;对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建材产品的企业和窝点进行严格检查并依法查处,确保假冒伪劣建材不流入市场。
(四)查处建设工地(含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四种违法行为:一是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二是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见证取样规定对进入施工工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复试的行为;三是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擅自使用或安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四是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装饰装修材料的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整治工作,对触犯刑律的制假售假分子,要坚决按照国务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要求,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以收代罚、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罚过放行、随意执法等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