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安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联系建立行政执法打假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规定》(辽整发〔2005〕2号),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及时查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建材产品和拒绝、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尤其是执法行为的监察,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监察机关要认真调查处理,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设部门:要严格把关,严厉查处施工工地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问题,确保进入工地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对施工工地(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对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不准进入施工工地。
(六)商业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建材市场法制建设及健全建材市场准入制度等工作。
(七)工商管理部门:要作好流通领域建材市场经营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一是要加强对建材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二是要加大对上市建材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商品质量监测和市场检查的力度,坚决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建材商品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对建材市场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建材商品的正常市场秩序。
(八)环保部门:要查处违反环保法规、超证和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吊销违法生产企业的排污许可证。
(九)林业部门:加强源头管理,进一步严格木材市场及经营加工的市场准入条件,严格实行木材经营、加工监管制度、企业原料来源检查制度和经营加工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严厉查处木材市场及木材经营加工违法行为,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非法收购、经营木材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电力部门:要依据省、市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决定,按照省、市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关、停的假冒伪劣建材生产企业停止供电。
三、整治重点
重点整顿建筑用钢材、人造板、建筑脚手架用钢管(扣件)、水泥、电线电缆、塑料管材以及“地条钢”等问题比较突出的产品;具有区域性、群集性生产建筑及室内装饰材料特点的重要区域;辐射面广、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建材专业市场;非法收购、经营加工的木材市场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处,以及农村消费建材市场秩序。要加强对上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质量监测以及对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建材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要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产品,开展集中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