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6日)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质监局鞍山市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意见
和鞍山市依法清理“地条钢”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质监局《鞍山市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意见》、《鞍山市依法清理“地条钢”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十月九日
鞍山市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质监局等10部门《转发国家质监总局等10部委〈关于印发2007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辽质检联〔2007〕178号)精神,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联手查处、密切协作的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建材生产、销售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建材产品质量,现就我市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鞍山市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杨庆龙担任,副组长由市质监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商委、公安局、监察局、工商局、环保局、林业局、供电公司等部门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张宏录担任。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整体效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分工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坚持源头监管,切实把好质量关。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建材生产企业,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依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生产不符合国家10项强制性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的企业,要加大执法力度。
(二)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等部门:要按照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核准,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