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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必须依法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
  在矿井建设期间,应加快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经审查备案登记后,进行新增储量部分的采矿权价款评估,在缴纳采矿权价款后,依法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
  (七)改扩建工程实施联合试运转。
  项目竣工后,煤矿企业向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联合试运转(即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转,试运转至少不低于1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八)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试运转合格后,编制试运转报告,由煤矿企业分别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环保部门提出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申请并逐级上报。省经委会同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工程专项竣工、综合竣工验收。
  (九)申办新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改扩建工程专项竣工、综合竣工验收合格的煤矿企业,分别依法申请办理新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十)改扩建矿井竣工投产。
  所有改扩建矿井依法取得合法的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及营业执照后,经所在区县政府同意后正式投入生产。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实行“区县长负责制”,各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领导负责抓落实。各区县政府要把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标,纳入考核内容,并把任务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到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市经委牵头,市国土、安监、工商、监察、环保及川南煤监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高度重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落实好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对抓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不力,出现重大问题久拖不决的区县政府和部门,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严肃查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国务院明确提出了“用3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国务院国办发(2006)82号文件又明确了3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必须在2007年底前关闭等政策规定,而今年是三年规划的最后一年,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资源整合工作的启动迫在眉睫,必须变压力为动力,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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