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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工业污染源、医疗机构实行限期治理和整改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工业污染源、医疗机构实行限期治理和整改的通知
(宜府发〔2007〕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7年度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7〕30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力度,为建设美好新宜宾和实施工业强市战略腾出环境容量,完成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切实改善和提高我市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在2007年继续开展工业污染源整治以及医疗机构限期治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07年工业污染整治以及医疗机构限期治理工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污染。各区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大力推进污染源治理和整改,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

  二、治理和整改目标
  2007年度工业污染源和医疗机构限期治理整改单位(见附件)中,对2006年未完成限期治理项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在今年4月底前实施停产治理或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在今年7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对治理无望的企业予以关闭;其余废水、废气治理项目必须于2007年12月15日前完成治理和整改任务,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实行停产治理或依法进行处罚,治理无望的予以关闭。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污染整治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将2007年工业污染源、医疗机构限期治理和整改工作列为为民办实事内容,并将该项工作和对未完成2006年限期治理任务企业的停产、处罚、关闭工作,一并纳入2007年度各区县“一把手”和市级部门环保目标考核。
  各区县人民政府按附件名单中企业所属的管理级别于2007年4月底前下达对相关企业的限期治理和整改决定。
  (二)市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市级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限期治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做到限期治理任务“责任落实、时间落实、措施落实、投入落实、监管落实”。要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确保限期治理工作顺利推进,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限期治理项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市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国家产业政策的执行,监督检查、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搞好污染治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制定限期治理工作计划;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负责通报对各限期治理企业的督察情况。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工业污染源治理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关我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要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唤起全社会对工业污染源治理的参与和关注意识,给违法企业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为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格执法,强化监督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业污染源治理和整改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开展“回头看、防反弹”专项行动,将已达标的企业尤其是2003年以来限期治理的企业作为重点,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切实解决“达标反弹、超标排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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