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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消防力量建设的意见

  (二)切实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管理。一是政府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统一由公安消防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区县政府在年内要完成专职消防力量管理交接工作。二是各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要自觉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三是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当地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统一其称谓、标识、服装。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要统一实行公开招考、合同制聘用、单位轮流选调等用人用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尤其是公安消防部队的退伍军人应优先聘用。

  三、加大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的保障力度
  (一)保障规划和立项的落实。各地在城市、城镇建设中要将消防力量建设纳入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安排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对规划确定的消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各地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纳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重点消防项目的立项工作。
  (二)保障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经费落实。一是大力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硬件建设。要按照现行的事权划分原则和财政管理体制加大投入,确保消防部队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执勤备战要求和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要采取有效措施置换警力,充实一线作战队伍的力量。要整合资源,实现全市范围的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统一接处警,统一调度。二是要积极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良性发展。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费保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优先安排消防车辆、装备器材等专项资金,对执行重大临时任务所产生的装备物资消耗应及时予以补助。三是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维护管理资金,加大专项经费支持力度,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和公共消防设施的投入。
  (三)保障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执勤备战的落实。要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和消防人员安全防护器材设施,将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范围,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按特种车(艇)规定管理;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在往返途中按规定免缴车辆通行费;消防力量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予补偿,无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四)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要着力改善执勤备战条件,现役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发生工伤的按《军人优抚待遇条例》等法规、政策落实相关待遇。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消防聘用文职人员工资参照当地有关行业工资标准适当上浮执行,其它补助、补贴按当地同工龄阶段的行业职工待遇确定,并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执勤人员因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牺牲,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工伤待遇;符合条件的申报烈士、荣誉称号。
  (五)强化责任落实。要切实抓好目标任务的落实,实行消防工作问责制,严格考核奖惩。对工作措施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装备和设施建设滞后、管理不力造成恶性火灾事故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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