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函〔2007〕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函〔2007〕12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国有农场[包括农垦企业、农业良、原种场(含农作物种子,种苗、蚕种、畜种、禽种、鱼种场),牧、渔、林场,下同]的税费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针政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统一要求,从根本上减轻农场职工负担,建立规范的国有农场税费制度,调动和保护农场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推动我市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场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场职工合法权益。2.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贴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国有农场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3.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区县应采取切合实际的改革措施和办法并不断完善。
(三)总体目标。1.取消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负担。全部取消农场职工所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中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烈军属优抚、民兵训练、文化、卫生、广播和乡村道路建设维护等8项)的收费。2.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规范国有农场税费制度,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建立和完善防止农场职工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3.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各项配套措施,促进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我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在国有农场系统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要求,取消国有农场及其职工所承担的全部农业税、农林特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