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负责审批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新、改、扩建工程,特别是易燃易爆场所、地下天然气管道和重要设施、建(构)筑物外部安全间距审查工作。
6.负责城镇燃气(天然气、液化气)、新建燃气企业及燃气设施改动的审批和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场地和相邻建(构)筑物的建设规划定点和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划定点符合相关要求;负责对城市公共汽车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对建成区已移交给规建局管理的路灯、桥涵、下水道、堡坎及其防护栏等市政设施的维护和安全管理;负责对建成区已移交给规建局管理的城市道路管护和隐患排查整治。
8.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9.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六)市国土资源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含对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等非法采矿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采矿许可证》进行审核把关;监督当地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无采矿许可证采矿点予以关闭取缔,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5.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七)市商务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废旧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审核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得违法违规收购。
4.负责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商贸市场和重大商贸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5.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八)市质监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省质监部门和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架空索道(以下统称“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等实施安全监督监察。
4.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其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5.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调查处理。
6.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7.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8.认真进行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治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职责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和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协助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9.完成省质监部门和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九)市水利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渔船(包括江河船体网箱养鱼)的审批、检验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把关;严禁渔船非法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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