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及市级部门主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宜府发〔2007〕34号)
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领导与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按照《
安全生产法》和《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确定的“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原则,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有关部门主要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川办发〔2001〕77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宜府发〔2005〕4号)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安委会制定了《市政府领导及市级部门主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发生重特大事故,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根据事故的轻重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与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市政府领导及市级部门主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市长因故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市长担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研究制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办法和措施。
3.听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有关工作汇报,对存在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4.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对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生产建设进行重大决策及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考虑安全生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5.市内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出事故现场。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职责
1.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2.制定全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3.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4.定期主持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市内发生分管范围内1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分管安全的副秘书长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出事故现场。
(三)其他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在对分管工作进行重大决策及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考虑安全生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3.检查、督促分管范围内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4.在部署工作时同时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市内发生分管范围内1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副秘书长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出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