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宜府发〔2007〕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17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将我市的贯彻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党政“一把手”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保护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美好新宜宾的必然要求。
我市属资源开发型经济结构,经济增长方式粗放,面临的环境形势十分严峻,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既是当务之急,又是战略任务。为此,我们必须全面落实各级政府保护环境的法定责任,坚持党政“一把手”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党政“一把手”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对未完成当年环境保护实绩考核任务的区县、市级部门和重点企业,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先争优资格,并限期予以整改。为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着力改善环境质量
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既是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提高市民生活水平的要求,也是为我市经济建设腾出环境容量、增强工业强市后劲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区县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宜宾市“十一五”二氧化硫和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污染源治理力度,以实现二氧化硫和COD、氨氮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对现有超标排污单位分期、分批由各级政府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治理。凡在当年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一律暂停审批除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严格环保准入条件,控制新污染源产生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各类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必须坚持环境保护第一审批,凡是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登记注册、不得发放贷款、不得核发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对环保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建设项目,其主体工程不准投产或使用。对违法违规项目,除实施经济处罚外,对项目所在地区暂停除污染治理以外的新建项目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