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全州小水泥厂(粉磨站)的通知
(延州政电[2003]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1999年以来,我州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全州小水泥厂(粉磨站)进行了清理和整顿,关闭了一大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水泥厂(粉磨站)。但近年来,我州部分县(市)的小水泥厂(粉磨站)死灰复燃,造成全州能源、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环境污染,一些质量低劣的水泥产品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提高水泥产品质量,保护资源和环境,规范水泥产品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水泥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州决定进一步依法清理整顿小水泥厂(粉磨站)。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精神,凡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水泥生产企业一律取缔;凡1997年6月5日以后,违反《
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1997〕367号)规定新建的小水泥厂一律取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1999年6号令)规定,对水泥普通立窑生产线和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机械化立窑实施关闭或淘汰;对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规定的粉磨站(粉磨机直径小于2.4米)实施关闭。
二、各县(市)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地小水泥厂(粉磨站)的关闭工作。清理整顿期间,一律禁止新开水泥建设项目。已取缔、关闭或无生产许可证的小水泥厂(粉磨站),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关闭的,要依法强行关闭,银行(信用社)停止发放贷款,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工商部
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淘汰的生产线及生产设备一律拆除并就地销毁,禁止出售、租赁、转让、转移重建或扩建(扩径)改造。此项工作于2003年7月30日前结束。在此期间,被关闭企业如能申请到生产许可证,可继续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