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三、各部门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当充分调查研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未经调研和专家学者咨询研究、评估或论证的事项,一律不准提交会议讨论。
  十四、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材料征询等形式,充分听取州人大、州政协、群众团体、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督查落实

  十五、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十六、督查工作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实施,由州政府领导审批,州政府办公室及州政府督查室协调落实。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
  十七、督查的重点是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州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十八、州政府各部门负有对州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州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督查落实职责。各县(市)、各部门对州政府部署的工作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如有不同意见,要按组织程序反映,但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及时跟踪和反馈落实情况。

第六章 行政监督

  十九、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其报告工作、随时接受质询、及时将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