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延州政发〔2003〕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六次州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三年九月一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州政府第六次州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州委各项部署,坚持“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模范遵守党纪政纪,恪尽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州政府各部门受州政府统一领导,同时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不断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州政府和上级各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职权职责
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是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自治机关,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