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7〕1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淮安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规划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相符合。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六条 土地出让前,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的,应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土地出让公告中公布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