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责权统一的原则,规范和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注重资金使用实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农业产业化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副产品品牌流通工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致富带头人、农业设施栽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市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村村通水泥路、防洪保安、农田水利设施、农村安全饮用水、乡村旅游、农业生态建设等。
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乡镇中小学建设及职业教育、农村公共卫生及乡镇卫生院建设、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等。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该计划须在全市部门预算下达后一月内完成。
第六条 市直主管部门提出的本部门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与市财政会商,报市新农办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市长审核、市长批准,批准后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分别报市新农办、市财政备案。市财政根据确定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市直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直主管部门根据批准后的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奖补扶持政策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 各县区相关部门根据市里制定的具体奖补政策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本县区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县区相关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在项目实施后每季度向市新农办、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
第十条 市新农办会同财政部门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进度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对当年10月底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无法实施或执行后留有结余的项目资金,由市新农办会同市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对于未完工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结转下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