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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9日)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新农组〔2007〕3号)


各县区新农办,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支持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市领导关于整合支农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市财政将原分散安排在市直各部门的涉农资金进行整合,集中设立了合肥市支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为明确资金的使用流程,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市新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含《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经请示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步伐,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开始,将原分散在市直主管部门预算中的涉农资金进行整合,设立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单列,资金使用性质原则上保持不变,原属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仍由各部门执行,没有专门归属部门的项目资金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办)会同市财政具体安排使用。

第二章 扶持原则和方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原则,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非均衡发展的原则,集中财力充分发挥资金的集聚效应;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透明的支农资金管理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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