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自治区建设厅的委托,受理考核申请,组织考核小组评审,提出考核建议,公布考核结果。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由自治区建设厅另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小组应当由下列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5名以上单数组成:
(一)自治区建设厅主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职能处室;
(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根据需要,自治区建设厅可以聘请被考核质量监督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10年以上、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参加考核小组工作。
第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考核条件,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依据评分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我测评,达到70分以上;
(二)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申请书》(一式两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提交进行质量监督并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名单。
第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被考核质量监督机构的情况汇报,检查考核申报材料;
(二)对被考核质量监督机构领导干部和业务人员进行考试、考核、阅卷、评分;
(三)随机抽取并实地核查进行质量监督或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检查质量监督报告及有关档案资料;
(四)听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质量监督机构的评价意见;
(五)考核小组成员按照考核评分标准集体评议打分,提出考核意见报建设厅审定。
第七条 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后,由建设厅统一颁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整改期满后考核仍然不合格的,作出书面决定停止被考核的质量监督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责成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改。整改期间该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可以委托上级或者相邻地区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参加考评人员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由质量监督机构通知停止其质量监督工作,经培训复考3次不合格的,取消质量监督从业资格,调离质量监督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