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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2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建建[2005]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县(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为,提高全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等法规、文件,我厅制定了《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标准(略)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标准(略)

二○○五年四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和国家《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

  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拟定考核办法,组成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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