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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

  (四)登记。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五)轮候。各县(市)房改部门对登记的申请家庭,按照“优先保障特困家庭”的原则,排队轮候。
  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具体办理办法,及时公布保障对象名单、轮候时间表等详细资料,并上报州房改部门备案。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当地房改部门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州房改部门提出异议。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州廉租住房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全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工作,各县(市)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各县(市)房改部门负责。各县(市)要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核定最低住房标准面积,查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底数,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形成有效的保障体系,力争“十一五”末期实现应保尽保。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和配合,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实施。监察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违法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配合房改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有关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是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初审和报送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并严格管理。
  (三)加大管理力度。各县(市)要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轮候的低保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况要定期核查,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卖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要及时取消其廉租住房申请资格、保障资格和轮候资格。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严禁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对玩忽职守、以公谋私、收受他人贿赂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已骗取廉租住房的家庭,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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