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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

  (一)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1.政府出资兴建、购买的廉租住房;
  2.腾空的公有住房;
  3.社会捐赠的住房;
  4.棚户区改造增加面积部分;
  5.其他渠道筹措的住房。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并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实物配租管理
  1.实物配租对象原则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和孤、老、病、残等急需救助的困难家庭为主。
  2.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要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按合同规定缴纳租金,腾退原有住房。
  3.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各县(市)房改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方式保障其住房。
  4.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是公有产权,应以小户型为主,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只具有房屋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
  (三)租赁住房补贴管理
  申请家庭实际租赁房屋面积超出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租金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低于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面积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六、廉租住房审批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审批、分配。
  (一)申请。申请家庭由户主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指定机构)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连续6个月以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无房户需提供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
  3.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4.孤老、烈属、残疾等证明;
  5.其他有关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发放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核实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由其报县(市)房改部门。
  (二)审核。县(市)房改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县(市)房改部门在将其基本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示的同时,要委托申请家庭户主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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