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的;
5.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申请对象条件认定
1.家庭认定。各县(市)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准,实行一簿一户认定。婚后无房,与父母同住且在同一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认定。无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单身人员,且达到晚婚年龄的,按一户认定。
2.家庭人口数量认定。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随居父母以及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临时迁出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本县(市)有户口但未在本县(市)居住的成年人以及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3.无房户的认定。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未承租单位自管或政府部门公有住房,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在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认定为无房户。
4.住房面积认定。
(1)住房面积以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
(2)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出售、转让的住房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3)改变住房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4)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5.最低收入认定。根据国家、省、州有关低保标准,由各县(市)民政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家庭的最低收入进行认定,并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四、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为辅。
1.州及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中提取5%左右的资金;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资金;
4.一次性处理无籍房收入的资金;
5.社会捐赠的资金;
6.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购建廉租住房、房屋修缮和物业管理等,严禁挪用。州及各县(市)房改部门负责监督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州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五、住房来源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