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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7〕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妥善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建设局制定的《全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全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方案
(州建设局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满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吉林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19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目前,全州需住房保障的共有57380户。经过努力,2007年保障率完成10%,2008年保障率完成30%,2009年保障率完成50%,力争2010年保障率达到100%。
  二、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限制集中建设。其中,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各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各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在棚户区改造中,对城镇低保家庭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在回迁中应保障最低回迁标准户型,扩大面积部分可实行廉租住房租金或给予优惠价格购买。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
  1.各县(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并连续领取低保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低保家庭;
  2.具有本县(市)户口,并连续居住2年以上的;
  3.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县(市)人均居住建筑面积6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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