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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完善节能政策措施
  (一)完善节能法规体系。市政府法制办、市经委、市规建局、宜宾质监局等部门要负责制定和修订《宜宾市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意见》、《宜宾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宜宾市实施〈节能法〉意见》、《宜宾市资源综合利用办法》、《宜宾市“煤层气”抽采利用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促进节能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市、县(区)政府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和信息传播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市、县(区)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各区县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节能工作。
  (三)拓宽节能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增加节能投入,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机构要通过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帮助企业充分利用有效资产,帮助企业降低贷款门槛,分担银行贷款风险,积极支持节能项目融资。积极引进合同能源管理(EMC)、能源需求侧管理(DSM)、清洁发展机制(CDM)等节能新机制。
  八、建立健全节能保障制度
  (一)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市政府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区县政府要将指标分解落实到重点耗能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要做好对区县政府节能降耗工作的督促检查。市统计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宜宾质监局等部门每年定期公布各地能源消耗情况;区县政府要建立本地能耗公报制度,要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市人事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研究制订对各区县政府和市级部门、有关企业的考核办法,加强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二)实施能耗公报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统计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各区县、重点企业(行业)能源消耗和节能降耗情况。各区县政府要建立本区县能耗公布制度。有关部门要把节能降耗指标作为分析经济运行和评估各项规划实施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节能工作奖惩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奖惩办法。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特别是重点耗能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节能奖励办法,调动各个岗位节能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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