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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构建节能监督管理体系
  (一)加强规划指导。各区县、各部门要把节能降耗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区县、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编制和实施本区县和行业的节能规划。
  (二)健全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宜宾质监局要会同市经委、市规建局等部门,在大力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行业节能标准的同时,研究制定我市有色、建材、化工、造纸等行业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大型公共建筑物节能标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宜宾质监局要会同市规建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公共建筑室内采暖(冷)标准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搬迁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研究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四)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和电力调度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DSM)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提高电能使用效率。优先安排生物质能和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五)深化能源价格体制改革。市物价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等部门研究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的办法;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及时落实四川电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积极探索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机制。
  (六)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抓紧制订节能检查方案,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等情况。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得开工建设和销售。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转让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伪造或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活动。
  (七)每年3月1日前,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上年度落实本方案和本年度节能工作计划的情况报市政府,市属以上企业落实本方案的情况由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方案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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