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函〔2007〕1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按照8月3日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紧急会议精神,为高效处置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保证灾情信息及时准确,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定性,严格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关于地质灾害范围及等级划分的规定(见附件),准确定性灾害性质,防止误将地质灾害作为非地质灾害或非地质灾害作为地质灾害上报的情况发生。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灾害速报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发生。各乡镇发生灾害后,必须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接到疑为地质灾害的报告后,要及时上报并赶赴现场,开展灾害性质界定及应急调查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在上报或发布地质灾害信息时,应先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确认。
二、规范内容,统一口径
各区县上报地质灾害时,初报内容应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灾害类型、灾害规模和受灾程度等;详报内容应包括:经过现场调查后,对受灾及应急处理、抢险情况、灾害诱发因素、发展趋势、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内容。
各地在确认属于地质灾害后,要适时发布灾害及应急处理情况,统一对外报道口径,以保证媒体报道的真实性,避免因报道片面、内容失真而造成灾害处置的被动局面。同时,应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等知识的普及,以提高人民群众防灾、抗灾能力。
附件:地质灾害范围及等级划分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地质灾害范围及等级划分
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规定,参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地质灾害的范围及等级划分如下:
一、地质灾害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