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地区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6.2 保险赔付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3 调查总结
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由省政府协助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灾难由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灾难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灾难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由市直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灾难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与建议。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结束后,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在1周内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体系预案保障
7.1.1 救援体系保障
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市、区县、乡镇3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充实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加强救援基地和重点队伍建设,健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制机制,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7.1.2 预案体系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形成市、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生产经营单位4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
7.2 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建设,保证应急指挥决策、视频音频和数据等通信传输。
市安监局负责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较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各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较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较大安全隐患和较大危险源实施监控,负责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7.3 技术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矿山、建筑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特种设备的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