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信中断,经抢修24小时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等重要航道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事故灾难,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事故灾难;
(4)市政府认定的较大事故灾难;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或县级政府认定的其它一般事故灾难,启动Ⅳ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负责同志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响应行动由省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Ⅲ级响应行动由市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Ⅳ级响应行动由县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5.3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5.4 部门应急联动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确立市级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1)火灾事故灾难。
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市安监局牵头,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3)铁路路外事故灾难。
宜宾火车站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