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在立即报告同级政府的同时要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信息,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中央在宜企业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及时报请企业总部协调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后,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安监局原则上在3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或行政区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事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或行政区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