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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8∶2分担。应由省承担的资金,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分担办法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分担;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地方分担部分按省、市5∶5分担。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应由市承担的资金,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县属中等职业学校按市、区县6∶4的比例分担,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屏山县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扩权试点县宜宾县按省、县8∶2分担。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市级各有关部门、宜宾职业技术学院要贯彻落实《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成银发〔2006〕194号),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定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五)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医疗保险缴费、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并纳入部门预算安排落实。
  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市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要密切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地开展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
  各级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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