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宜林荒山荒地。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集体成员的分配和公益事业;也可以将宜林荒山荒地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6.保护已合法流转的集体山林经营权。对已经以各种方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对显失公正,严重侵害集体和农民利益的,可通过协商修改流转合同,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集体山林流转收益应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和公益事业。
7.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或虽未由集体统一经营,但也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如果本集体成员内部意见较大,有强烈要求的,可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二)放活经营权
1.允许林木所有权者自主销售。对农民自产的杂竹材和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非林地上依法采伐生产的木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允许其凭村、组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依法上市销售,实行产销直接见面。
2.打破木竹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实行公平竞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制定任何限制林权所有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已经制定的必须坚决取消。凡以行政手段或变相行政手段指定经营主体实行垄断经营的,必须立即停止。
3.鼓励“以林换路,以路促林”和“以收购权换路权” 的作法。在交通闭塞的地区,积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丰富的资源为条件,引进投资业主,修筑林区公路,实行“以林换路”、“以林木收购权换路权”。
4.允许以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抵押、担保融资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把森林资源作为资本,实行多元化资本利用形式和森林经营模式。
(三)落实处置权
1.允许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但权属不清、尚有争议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除外。凡自愿流转的,要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已经流转但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2.集体统一经营的、面积较大的山林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评估,提前进行公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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