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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的意见

  (四)保证投入,确保办学条件。各级政府和其他学校举办者要依法足额保证教育投入,为学校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办学条件,保证学校校舍、场地和教学、生活设施等符合确保安全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规定,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的办法。
  (五)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安监、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清理已建立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学校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校应急救援机制,并督促下级部门落实。学校要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学校治安、建(构)筑物、卫生、寄宿制学生、大型集体活动、实验室、实习(实训)等场所、教学、科研、服务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学校应急救援机制。要确保各项制度适应和满足工作需要。
  (六)全力推进“警校共育”工作,打造平安和谐校园。各级政府,尤其是区县政府要强化对“警校共育”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开展“警校共育”工作的经费投入和其他各项条件。公安、教育部门要发挥主力军的作用,积极为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公安部门要全面落实“警校共育”工作的“12个百分之百”要求,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校园及周边治安、交通、消防等秩序良好。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着力培育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落实学校安全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升学校安全防范能力;强化对师生的安全、法制等教育和管理,规范师生行为,提高他们的安全、法制意识和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自我防范能力;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和与教学无关的礼仪活动。卫生、工商、文化、城管、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责,坚持不懈地整治校园及周边秩序。
  三、迅速贯彻落实《办法》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迅速贯彻落实《办法》和本《意见》要求,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8月25日前书面报告市政府,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教育局。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7〕26号)(略)

  二OO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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