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要密切合作,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和小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调查审核,按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确定贷款数额,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要组织申请贷款人参加创业培训,推荐创业项目,负责个人信用审查和推荐,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档案,组织借款人开展互保联保,增强还款责任约束,协助担保公司和承办金融机构督促贷款人按期偿还本息。
由各级人民银行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季度例会制度,按季召开座谈会。通过季度例会加强沟通,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通报工作进展,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督促检查、信用社区评定、先进表彰等有关工作。实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按季通报制度,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对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区县,要加大督查力度,采取重点督导、联合办公等方式积极推动工作开展。
二、全面落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政策,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加快实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发放工作。财政、人民银行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部驻四川省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金〔2004〕18号)的要求,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和发放,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并确保年内实施。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各负担25%。
进一步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上限最高可按5万元掌握。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可依其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持《退役军人证》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按每人5万元以内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