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市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集中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6月25日~7月5日)。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公安、监察、工商、交通等部门,成立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采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的法规政策,通过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自觉抵制“黑车”、举报“黑车”、不坐“黑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加大对“黑车”的打击力度。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黑车”案件的群众要给予奖励。
第二阶段:清理整治阶段(7月6日~8月20日)。
各城市要把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建设、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非法运营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伪造运营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要健全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对非法运营、欺行霸市活动的处罚力度。对有组织的非法运营集团和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成为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防止“走过场”,要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遏制“黑车”的生存空间。要加大打击成果宣传力度,震慑非法营运分子。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8月21日~9月30日)
各城市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对参加专项整治行动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效果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不力的要立即进行督促整改。各城市要认真总结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所做的工作、收到的成效和取得的经验,形成文字汇报材料上报自治区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地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查,对于督查不合格的城市,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经检查仍不合格的,将通报批评,工作不力引发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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