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自治区建设厅立法工作程序和分工办法》等25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4日)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新建城[2006]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六部委的统一安排,自治区决定自2006年6月至10月在全区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06]121号)要求,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加大对“黑车”等非法营运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自治区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
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
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
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
建立健全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执法队伍和工作长效机制,使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和客运市场秩序明显改观。
三、实施步骤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