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整治,阶段推进,巩固提高
自治区城市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6月25日~7月5日)。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及措施计划,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参与专项治理工作各部门的工作内容,落实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做出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二阶段:全面整治阶段(7月6日~8月20日)。各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建设、监察、纠风、交通、财政、计划(发改)、公安等部门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围绕专项治理的五个重点工作,按照工作部署,认真开展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自查整改阶段(8月21日~8月31日)。各城市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存在的问题要立即进行督促整改。检查结束后,各城市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文字汇报材料于8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宏涛,联系电话:0991-2844039)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9月30日)。自治区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将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经检查仍不合格的,将通报批评,工作不力引发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同时做好10月份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对我区的专项治理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各地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及时把工作进展情况、制度建设情况、问题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上报自治区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建立健全专项治理长效管理工作机制,不断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及时总结交流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工作开展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自治区将组织专项调查,并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为主线,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负担为切入点,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