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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等关于开展自治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开展自治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新建城[2006]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 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和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要求,经自治区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2006年6月至10月在全区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近年来,我区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确保了出租汽车行业与社会稳定。但目前仍然存在着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法规不健全,措施不得力,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等突出问题,导致非法营运现象屡禁不止,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总体水平不高,影响了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此,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市(县)长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列入城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及措施计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狠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明确重点,规范管理,务求实效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力求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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