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的通知
(新建城[2006]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现将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领导责任,切实抓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安排部署,进一步落实政府领导负责制,组织建设、交通、财政、发展改革(计划)、价格、公安、监察、纠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质监、环保、信访等部门,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及时掌握群体性事件苗头,设立并公开出租汽车司机举报投诉电话,将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要明确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的工作重点,严格按照《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的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针对出租汽车的各类收费,在9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涉及出租汽车的各类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凡公示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切实减轻经营企业和经营者负担。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者经营行为,加强队伍建设,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要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落实国办发[2004]81号和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文件为主线,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负担为切入点,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确保社会和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二、认真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改善出租汽车营运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