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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与检查标准的通知


  第九条 实施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的单位,要按照《标准》的要求做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逐级上报省中医管理局备查。

  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在实施第二年度建设任务时,要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及当年的工作计划,及时报送县(市、区)、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省中医管理局。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要组织进行年度考核工作,并加强平时的督查工作。

  第十条 省中医管理局对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实行目标管理,采取普遍检查或抽查方式,强化监督和指导工作。凡年度考核未达到要求,建设工作出现较大问题,半年内工作仍无明显进展,已无望在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取消建设资格,两年内不再审批该医疗机构的其他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并予以通报。

  各地、各建设单位,应从人员配备、专项经费使用、设备投入、特色和优势的体现等方面,切实加强对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的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严格按照建设规划组织实施,严把学术、技术质量和效益关,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把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与科研和教学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出成果、出人才,努力提高建设单位的综合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标准》先行自查,符合《标准》要求,总得分在90分以上者,逐级向省中医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应报送材料如下:

  (一)《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验收申请表》(附件2);

  (二)建设单位的自查情况及建设工作综合报告;

  (三)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总结和申请验收文件。

  第十二条 凡按照本办法和《标准》自行建设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的,经自查总得分在90分以上者,也可按程序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省中医管理局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组,采用专家集体评定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依据《标准》进行评审验收。专家组评审验收总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为建设达标单位。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即行文批准为“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并授予标牌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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