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以临床医疗为主,分为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病两类。重点专科应在某一专科(或同一专科2个以上病种)的中医诊疗技术和学术方面达到省内同一专业先进水平,医、教、研相结合,整体水平较高,具有创新能力;重点专病应在某一病种的中医诊疗技术和学术方面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 省、市(州、地)、县(市、区)都要加强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申报省级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是:专科具有中医特色和优势,有独特的技术和专长,综合学术水平较高,临床疗效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能按照《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建设的,方可进行申报。已列入市(州、地)级重点专科项目的可优先考虑安排。
第五条 申报省级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的程序是:
(一)申报单位应按照《标准》规定先行自查,基本符合要求即总得分在70分以上者,可填写《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申请表》(附件1),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
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申请,对照《标准》进行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并上报省中医管理局。
省属医疗机构申报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径报省中医管理局。
第六条 申报省级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
(一)《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申请表》;
(二)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自查报告。
第七条 省中医管理局组织专家组,采取听汇报、现场查看、考核、重点抽查、开座谈会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提出推荐名单,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即行文确定为“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
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周期为3年,从省卫生厅行文之日算起。
第八条 省卫生厅、市(州、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单位都要筹集一定经费,用于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筹集资金比例为1:1:2。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诊疗规范研究、人员培训、学术交流与协作、适宜技术引进与推广、设备添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