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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与检查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与检查标准的通知
(甘卫中发〔2003〕328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处),兰州医学院及第一、二附属医院,甘肃中医学院及附属医院,厅直有关单位:

  《甘肃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准(试行)》自1997年下发实施以来,在指导全省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各单位依据此办法和标准开展了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的建设工作。截至目前,已有9个专科被确认为“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有14个专科被确定为省级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有3个专科被确定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中医药专科和民族医药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单位,各地也确定了一批市、县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通过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提高了中医药专科学术和技术水平,突出了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了中医事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工作,提高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的层次和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全省中医工作的需要,我厅经过调查研究,在总结以往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对1997年制定试行的办法和标准进行了认真地讨论和修改。现将《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原《甘肃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二○○三年九月一日

  附件1:
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合理有效地利用中医药资源,提高医疗质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二级及以上等级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医疗机构。西医综合医院、企业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的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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