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甘卫函发〔2003〕92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处),厅直有关单位,兰州医学院及第一、二附属医院,甘肃中医学院及附属医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已于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已经颁布实施了近三年。为了更加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两个《条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两个《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
《
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已经实施两年多了,从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来看,通过贯彻实施,我省的这部中医地方性法规有效地促进了全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和国家贯彻“中西医并重”卫生工作方针的重大举措,它将中医药事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有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因此,要充分认识《条例》在依法管理中医药行业和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以及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中的重大作用。
二、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条例》实施前夕,省卫生厅已经组织省内中医药专家和领导,召开了学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座谈会,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各级卫生、中医行政管理部门也要积极行动起来,把两个《条例》的宣传作为今年中医宣传活动的重要内容,制定出具体的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学习两个《条例》。宣传形式上,可采取举办专题讲座、发表电视讲话、组织召开座谈会、上街发放宣传资料、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开展义诊、咨询等内容丰富、生动活泼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通过宣传,使广大干部和社会各界都能了解《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并自觉地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