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甘肃省名中医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甘肃省名中医人员名单,再由甘肃省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意测评,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公示。
甘肃省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根据甘肃省名中医评选委员会评审意见,结合民意测评情况和公示结果进行综合审定,确定名中医人员名单。
第十条 候选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等,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评选委员会成员在评选活动中不实事求是,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对评出的名中医人员,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甘肃省名中医”称号,颁发“甘肃省名中医”证书。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由省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甘肃省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领导、监督甘肃省名中医的评选工作,审核确定名中医人员名单。
由中医药及有关专家组成甘肃省名中医评选委员会,负责名中医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甘肃省中医管理局。
第十三条 各地及有关单位要为名中医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名中医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要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建立起高技术、高责任、高报酬的分配机制,对名中医的分配给予倾斜。
第十四条 各地及有关单位要重视名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继承工作,为他们配备助手或学术经验继承人。并把他们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作为继续教育的内容之一,不定期的举办研讨班、培训班,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五条 “甘肃省名中医”因工作需要,个人自愿,经组织批准,退休年龄可以延长至65周岁。
第十六条 已获甘肃省名中医称号者,若有违法违纪行为、医德败坏的,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取消其名中医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州、地)、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当地名中医评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