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中医事业,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无医疗事故;
2、具有中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务,从事中医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或在中医临床连续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有突出贡献的副主任中医师;
3、具有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在治疗某一领域疾病或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方面成效显著,在省内有代表性;或精通中医药理论,在继承发展中医药学方面有独到见解,成绩显著,在省内外中医药界和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
第六条 选择条件:以下7项条件需具备3项以上。
1、近五年,门诊诊治病人4000人次/年以上;或指导下级医生查房2次/周以上,从事临床工作4天/周以上;
2、在专科(专病)方面有独特的诊疗技术,疗效突出,近五年,专科(专病)诊治病人3000人次/年以上;
3、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有新观点的学术论文10篇以上;
4、主编有50万字以上的中医药专业书籍;或出版有重要价值中医药专著2部以上;或主编过全国中医药教材;
5、主持或指导完成中医药科学研究项目,并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地厅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
6、具备培养和指导研究生或学术继承人的资格,并已培养出了2名以上研究生或学术经验继承人;
7、担任全国中医药类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或担任省级以上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
第三章 推荐和评选
第七条 候选人由单位推荐,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甘肃省名中医推荐表;
2、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及主要学术论文、论著、奖励证书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工作量、临床报告、有关数据及研究生教育、师承教育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市(州、地)、县(市、区)推荐的候选人,须在其所在单位初评、公示的基础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各市(州、地)卫生、人事局(处)进行评议审核,写出推荐意见,统一报评选办公室;省卫生厅直属单位推荐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初评、公示,写出推荐意见,迳报评选办公室;其它部门和单位推荐的候选人,须经其所在单位初评、公示,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写出推荐意见,统一报评选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