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卫中发[2003]220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处)、人事局(处),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兰州医学院第一、二附属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
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中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当地名中医评选制度的规定,更好地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向社会推出一批医德高尚、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中医药临床诊疗技术精良、群众公认的名中医,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展甘肃省名中医评选工作的批复》(甘政函[2003]43号)精神,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制定了《甘肃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 O三年七月二日
甘肃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调动广大中医工作者的积极性,向社会推出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中医专家,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
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四章第
十七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当地名中医评选制度的规定,开展评选甘肃省名中医工作。为规范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名中医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甘肃省名中医每3-5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在本省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可申请参加评选。
第五条 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