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对节能监测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价费字[2001]27号)
市经济委员会:
你委《关于对大连中国节能教育中心请批准节能监测、节能培训等收费标准给予支持的函》(大经发[2001]108号)收悉。依据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辽价发[1992]202号)文件及大连市物价局、财政局(大价发[1993]4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1、节能监测收费标准按大价费字[1999]50号文件规定执行。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费及翻译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3、国家经贸委、各部委、各行业委托办的培训班的收费严格按国家、部委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并到市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