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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渔港行场水产品交易和进港船只及车辆收费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渔港行场水产品交易和进港船只及车辆收费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大价费字[2001]28号)


大连水产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渔港行场水产品交易和进港船只及车辆收费标准的请示》(大水集有字[2001]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凡外单位生产渔船(含收购船)在水产公司渔港卸水产品不交给公司收购,并就港口行场自行销售水产品、每吨收取服务费80元。

  二、凡外埠购进在水产公司渔港行场中转的水产品、渔需物资等货物,以装卸后吨数为准,每吨收取行场使用服务费40元。

  三、凡停泊港口的收购船、生产船,每航次200元,海螺船每航次150元,活渔船每航次收取使用服务费80元,其它船只0.25元/马力、日。

  四、进港油罐车辆为渔船供油,按车辆吨位计算每吨收取服务费50元,(必须是水产公司油轮、油驳无油的情况下方可进港供油)。
       
  五、利用港口行场为渔船上网具、网圈每个收取0.50元,堆放网具、网圈每月收取使用服务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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