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对供热市场准入、退出、价格、质量和安全等实行有效监管,切实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城镇供热预警和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稳定供热。对可能出现供热燃料紧张的地区,要实行供热燃料应急储备和保障制度;对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企业,制定应对措施,必要时依法实行临时接管。
(四)合理测定热力成本,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城镇供热实行政府定价,并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补偿收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要建立和完善热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当燃料价格上升或下降到一定程度时,在充分考虑供用热双方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供热价格。调整热价必须依法召开听证会。
(五)积极探索城镇供热建设新模式,优化配置供热资源。各地要积极倡导集中供热和多种清洁能源协调发展。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利用当地的煤炭或天然气资源,积极参与城镇集中供热工程投资、建设与经营,加快城镇集中供热建设。要引导企业开发和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各地要认真组织编制城镇供热发展专项规划,优化城镇供热结构,从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出发,积极整合供热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地尽快关闭自建小锅炉和环保不达标、污染严重的单位分散供热锅炉,实行供热社会化、专业化。
(六)大力实施供热设施改造,促进采暖节能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加快城镇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做到节煤、节电、节水和防止环境污染。要严格按照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积极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大资金投入,改造供热设施和管网,充分挖掘现有系统供热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要加强城镇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力度,新建建筑要严格按照保温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采暖系统凡未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和热计量装置的公共建筑和住宅,一律不予进行设计审查、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对既有建筑要制定节能改造计划,采取积极措施,组织实施保温节能改造。要利用价格政策促进建筑节能技术推广使用。各地在制定供热价格时,对达到节能保温标准的建筑,在现行热价基础上适当下浮。稳步开展分楼栋计量和分户计量试点工作,既有住宅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热计量系统改造与建筑保温节能改造同步进行。积极稳妥地推进热力价格计量方式改革,加快实施热力出厂价格和公共建筑采暖用热价格按热量计价,在总结分户计量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住宅按用热量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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