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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二)基本原则: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在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推进改革工作;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制定各项配套政策,全面落实改革要求,确保城市供热安全稳定运行;坚持环保节能的原则,强化节约意识,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坚持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公平,满足困难家庭的需要,同时兼顾各方面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积极稳妥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确保供热体制改革取得实效

  (一)改革供热补贴办法,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逐步改变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采暖费的福利用热制度,将采暖费补贴由“暗补”变为“明补”,由职工直接向供热企业交纳。自治区财政厅要抓紧制定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乌鲁木齐市的补贴办法要与自治区基本一致。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合理的采暖补贴政策,根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标准、收入水平、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总体补贴水平,统筹考虑各类人群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要确保采暖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冬季正常采暖。

  (二)建立救助机制,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各地在供热体制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冬季采暖问题。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时,要将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问题作为重要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加以解决,切实落实救助资金。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补助资金,实行“当地政府自筹,上级政府补助,社会各界扶贫帮助”等多渠道统筹解决。自治区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自治区城镇低保户和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的困难职工冬季采暖救助措施;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救助办法。

  (三)培育和完善供热市场,加强市场监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依法实施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逐步实现投资多元化、运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办事公开化,提高供热投资运营效率和产品质量,改善供热服务,满足用户需求。要加大供热企业改革力度,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应变能力。支持和鼓励外资、非公有制资本等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参与热源厂、供热管网的投资、建设、改造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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