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1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4年自治区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各有关地区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探索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货币化,稳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冬季采暖是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近年来,我区城镇供热事业快速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改善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职工家庭用热、单位交费的福利供热制度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比较多,尤其是收费难、设施老化、能耗高、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等,影响了城镇供热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推进全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切实解决福利供热制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保障我区城镇居民采暖,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作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统一思想、转变观念,积极稳妥地做好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合理用热、保障城镇居民冬季采暖为目标,以培育供热市场和保障供热能力为基础,以改革福利供热制度和供热收费制度为核心,以解决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问题为重点,完善各项配套政策,逐步建立符合区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促进全区城镇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