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调基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辽价发[2001]51号)
各市物价局: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简称价调基金)的有关规定,我省各市和多数县、区已经建立了价调基金。十几年来,这项基金在增强政府对市场调控能力,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稳定,平抑重大节日和灾区市场物价波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了日益明显的作用,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实践证明,价调基金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市场物价的一种有效经济手段。但由于近年来各地工作开展不够平衡,有的地方,价调基金管理与使用中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根据年初全省物价工作会议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价调基金管理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价调基金的管理。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价调基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不准设小金库。物价局作为各级政府价调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大对基金管理工作的力度,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二、严格基金审批制度。价调基金是调控副食品市场价格的专项基金,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准挪作它用。动用价调基金要严格审批制度,必须按程序办理,经同级政府价调基金领导小组集体审批,严禁一支笔审批。
三、切实加强对价调基金工作的领导。价调基金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新形势下,加强价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既进一步发挥政府调控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物价部门加强自身建设的需要。因此各市要主动争取政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自身工作的领导以及对所辖县区工作的指导。要按照法规健全、制度规范、组织落实、监审严格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价调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各项制度。从现在起到7月1日前,各市、县要对本地区价调基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查情况连同今年上半年基金收、支情况报表请于7月10日前上报当地政府和省局。省局在年底前将对各地价调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全面检查。
二OO一年五月十一日
检查(自查)重点